560原告陈绍军诉被告庞学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8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泽文。

委托代理人梁宏。

被告庞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00元,应退还原告2225元。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