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葛金强,系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住址: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强与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李传强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雨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