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号原告李开全诉被告韦言书、何红霞、何微、何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47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韦某某,7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某丙,曾用名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冉

审 判 员  赵俊华

人民陪审员  钟春燕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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