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贵川,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贵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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