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赖国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赖国强,遵义市人。
被告赖国才,遵义市人。
被告赖国刚,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月新诉被告赖国明、赖国强、赖国才、赖国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月新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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