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发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亮,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刚与被告李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刚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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