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九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海尔大道新城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傅芝国。
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怀东与被告遵义市九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怀东于2015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2350.00元,由原告王怀东承担1000.00元。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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