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文莲,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宦宣凯,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刘素莲,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宦承琴诉被告黄文莲、宦宣凯,第三人刘素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宦承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宦承琴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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