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浩,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冉凯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冉凯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霖
")被告张浩,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冉凯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冉凯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