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先。
被告黄晓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黄晓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