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先。
被告冉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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