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景光诉王德财、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38
原告谭景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黄文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财,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湄潭县。

被告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县龙泉食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25XXXX。

法定代表人叶双全。

委托代理人秦国政。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大花园2楼。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景光诉被告王德财、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税新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景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景光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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