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金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阎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宝,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张雪与被告遵义市金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雪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