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罗某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37
原告曾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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