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成远与被上诉人赵久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3:34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远,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久军,贵州省习水县人。

上诉人赵成远因与被上诉人赵久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成远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成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成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赵成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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