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小梅,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俞锃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文刚因与被上诉人姬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长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肖文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文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文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肖文刚负担,由本院退还肖文刚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 十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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