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海,贵州省习水县人。
上诉人罗应六因与被上诉人陈跃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应六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被上诉人陈跃海同意上诉人罗应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应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过被上诉人陈跃海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应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160元,由罗应六负担,由本院退还罗应六1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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