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守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定、姚天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3:3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强,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文将,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天权,四川省古蔺县人。

上诉人李守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定、姚天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上诉人李守强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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