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文将,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天权,四川省古蔺县人。
上诉人李守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定、姚天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上诉人李守强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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