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永梅与被上诉人徐克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3:32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梅,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克亮,贵州省遵义市人。

上诉人刘永梅因与被上诉人徐克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梅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认为,上诉人刘永梅自愿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永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刘永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禹 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