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永余,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
负责人袁图平,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母越华,贵州省习水县人。
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以下简称绿洲豪园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母越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利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余、被上诉人母越华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90元,退还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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