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沧鳌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台酒厂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3:29
原告余沧鳌,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戴国忠、刘彪,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台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环茅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斐颖、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小明,上海市人。

委托代理人钟斐颖、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黔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02-7。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斐颖、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沧鳌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台酒厂有限公司、第三人季小明、上海黔台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沧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余沧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沧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余沧鳌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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