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仁斌,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吴芳,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罗中正,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吴正祥、游仁斌诉被告吴芳、罗中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正祥、游仁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正祥、游仁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正祥、游仁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正祥、游仁斌负担50元,由本院退还吴正祥、游仁斌50元。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 八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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