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春,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平,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桂花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余,该公司经理。
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82-16号。
负责人:袁图平,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牟云泽,该项目部员工。
原告古通芬、王林春诉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古通芬、王林春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通芬、王林春申请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通芬、王林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9元,减半收取25114.5元,由古通芬、王林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振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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