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戴国忠、刘彪,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小明,上海市人。
委托代理人钟斐颖、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黔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02-7。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斐颖、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沧鳌诉被告季小明、上海黔台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沧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余沧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沧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余沧鳌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