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建新,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远银,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小丽,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小丽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莉玲, 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莉玲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雪雨,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袁继光之三子。
法定代理人袁继光,系袁雪雨之父。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成林,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原告袁继光、袁小丽、袁莉玲、袁雪雨诉与原审被告贺建新、赖远银、赵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于2014年12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雪梅
审 判 员 郑华伟
代理审判员 陈华川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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