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添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
法定代表人罗茂举。
被申请人罗茂举,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
被申请人徐丹,女,1967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中林,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县马蹄镇。
被申请人罗晓琴,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同上。
申请人尚德广以被申请人贵州添悦矿业有限公司、罗茂举、徐丹、王中林、罗晓琴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顺利实现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添悦矿业有限公司、罗茂举、徐丹、王中林、罗晓琴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担保人尚德广、陈忠兰夫妇自愿以其名下的两间门面房和一套房屋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①位于汇川区珠海路营业房(建筑面积39.15平方米);②位于汇川区珠海路另一营业房(建筑面积47.54平方米);③位于汇川区珠海路住宅(建筑面积300.98平方米)。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尚德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添悦矿业有限公司、罗茂举、徐丹、王中林、罗晓琴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尚德广、陈忠兰夫妇名下的位于汇川区珠海路营业房、位于汇川区珠海路住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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