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贵,贵州省湄潭县人。
上诉人李德国因与被上诉人李德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德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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