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敏琴,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道先,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强,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元勇,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梁大美与被上诉人杨道先、毕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桐法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杨道先、毕强申请,桐梓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桐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梁大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为,桐梓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2013)桐法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唐永群
审 判 员 叶 涛
代理审判员 吴梦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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