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兰,遵义市人。
上诉人蒲文全因与被上诉人王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蒲文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文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文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蒲文全负担1150元,由本院退还蒲文全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露露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 四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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