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存林,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小波,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仕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政,务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科华,务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科德,务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双华,务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科永,务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明贤,务农。
一审第三人:仁怀市大沙坝水利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浪,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陈科万因与被申请人陈小波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科万申请再审称: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陈小波与陈政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陈小波与陈政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陈科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科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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