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某龙,男。
申请人郎某开,男,。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郎某龙、郎某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任廷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郎某龙、郎某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郎某龙一次性补偿郎某开位于松桃县甘龙镇猫山村石桥沟自留地转让费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
二、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当场现金支付;
三、今后双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方式再次发生纠纷。本调解协议书自2015年6月2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廷彪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谢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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