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甘龙村。
负责人崔进强。
申请人冉从刚与申请人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廷彪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人冉从刚与申请人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包干赔偿冉从刚所有经费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00元)整。二、冉从刚必须在3天内把受损房屋内所有的东西全部搬出。三、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负责在一周内将受损房屋进行拆除,并把废料全部运走,如因冉从刚搬出东西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冉从刚应支付造成的相应损失。四、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应在拆除前一次性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付清冉从刚贰拾捌万元(280000.00元)整。如因付款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应支付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利息。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冉从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止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施工。六、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补助冉从刚的生活补助费、房屋租赁金自行终止。本调解协议书自2015年5月14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冉从刚与申请人贵州省铜仁路桥工程公司贵州省G326线松桃坝芒至关子门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廷彪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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