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保景德镇广场公司与邹安发等机交人损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2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东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879124-5。

负责人骆云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安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宇

法定代理人邹安发,系邹某宇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尧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邹安发、邹某宇、向尧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 453元,由本院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