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42940XXXX。
法定代表人梁贵友,该医院院长。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玉和与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玉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交,退还原告郑玉和。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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