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练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英莉,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7XXXX。
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红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谈,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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