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林,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遵义市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正玉
人民陪审员 黄大华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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