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 ,男,侗族,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蹇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吉飞
")被告杨某 ,男,侗族,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蹇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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