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珍诉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兴文、艾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5
原告杨秀珍,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东联线航天七区景泰园A幢2单元4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728XXXX。

法定代表人艾启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兴文,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包德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艾启贤,住贵州省平坝县。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遵义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兴文、艾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珍承担。

审 判 员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文玉

人民陪审员  冉志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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