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泽民诉代子威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5
原告高泽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代子威,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泽民诉被告代子威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泽民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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