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刘远孝诉费晓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5
原告刘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远孝,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晓晴,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会、刘远孝诉被告费晓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刘远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会、刘远孝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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