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厉锋、刘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5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汇川联社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包燕飞,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汇川联社营业部经理。

被告厉锋,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刘咏梅,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厉锋、刘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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