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游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一座农村信用社旁。
法定代表人杨发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佳,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1476XXXX。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工行办公大楼)。
负责人余庆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灿宏,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胜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日受理原告罗文进诉被告遵义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袁胜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文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文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文进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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