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4
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840XXXX。

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谢家坝社区(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愿,贵州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政府二区A栋三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王昌仁,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信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 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长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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