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潍坊龙泉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4
原告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9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渡远控大楼14层8号。

法定代表人洪代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盛,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龙泉玻璃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三教堂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龙泉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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