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鸿宇大厦1楼。
负责人陶中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英,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
住所地:遵义县山盆镇茶厂村。
法定代表人吴竞,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汇川区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汇川区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汇川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汇川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