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汇川区万成置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3
原告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87XXXX。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官井路凤凰二区3幢3-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刚,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万成置业服务中心。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美食城。

经营者张孟江,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川区万成置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0元,由原告遵义搏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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