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29室。
法定代表人曾卓,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茅草铺。
法定代表人殷丙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本院不再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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