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继明诉贵州千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3:13
原告杨继明,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千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富华国际1栋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田洪宽,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继明诉被告贵州千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长杨茂艳、人民陪审员连丽、冉吉祥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继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继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继明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杨茂艳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连 丽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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