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13
申请人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92XXXX。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673号1-19号。

法定代表人许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艳萍,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 3831693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承兑汇票记载事项为:出票人全称为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全称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18,84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收款人全称为四川合纵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手背书人全称为山西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手背书人全称为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全称为成都银行沙湾量力支行,收款账号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银川中圣华通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茂艳

审判员  张亚丽

审判员  王 梦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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