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袁红。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军,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覃义玲,。
被告冉光亮,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覃礼婵。
被告付云喜,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覃礼凤。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诉被告张爱军、覃义玲、冉光亮、覃礼婵、付云喜、覃礼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长 张霞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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